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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田县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
一、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,配备2名责任心较强的专(兼)职人员,担任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核查工作,资产登记和核查人员工作调动时,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移交手续,交接双方核实无误交接完毕后,方可办理调动手续。
二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目,委机关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,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基金账目,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账、财产登记表,实行专人管理,同时根椐各室及工作人员领用情况,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。
三、凡购置、自制、上级部门无偿调配及其他部门捐赠调拨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、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(含1000元和1500元)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耐用物品,构成独立使用的固定财产。财产保管员要按照原始凭证清点验收后交使用人,并按资产管理系统规定,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帐、财产登记表,调出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调拨凭证及时出帐。
四、对固定资产的管理,实行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管理责任到人,财产使用人要认真学习设备操作规程,精心维护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。
五、对于固定资产的领用必须严格手续,进行认真登记,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登记清单,由分管领导或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领用。使用完毕,财产保管人员要督促领用人及时收回清点入库。注销领用手续,如有丢失,由领用人员负责照价赔偿。
六、委机关固定资产一般不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,确需出借的,必须由借用单位或个人出具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日期,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,借用到期后,要及时回收、清点、入库,注销其借用手续,如发现损坏或缺少,借用单位或个人要负责赔偿。
七、核查人员每年年终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,登记固定资产盘点表,与会计帐目进行核对,对盘亏或报废的资产要列出明细清单,报告领导,查找原因,根据情况进行处理,确系正常损耗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核销,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报告会计人员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入帐,保管员不得自行处理。
八、委机关各室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办公用品,每年由财产核查员清查核实一次,如有丢失或不负责任损坏的,由使用科室或个人负责赔偿。
九、委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调出,必须交清本人所领用的财产物品,核查员核实无误收回后,出具证明经主管领导确认后,方可办理调动手续。